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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监局 2025 年第 132 号公告发布,根据产业发展与监管实际,对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中 31 类医疗器械的分类内容进行调整,相关实施规则已明确,行业相关方需及时关注!
一、核心调整
本次共涉及 31 类医疗器械的分类优化,具体明细可通过国家药监局政务微信公众号查询附件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部分内容调整表。
二、实施要点
自 2025 年 12 月 30 日起,监管部门按调整后类别受理新的注册申请及备案。
已受理未完成审批(含首次、延续注册)的产品,仍按原类别审评,获批后在注册证备注栏标注新类别。
已注册产品过渡:三类调二类的,原证有效期内有效,延续注册按二类申请;二类调一类的,原证到期前需办理备案。
证期内变更注册的,原证按旧目录核发的,需在变更文件备注栏注明新类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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